其實,在此之前,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的第20號令《電子招標投標辦法》中,就明確規定:除本辦法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注冊登記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設置注冊登記、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,限制潛在投標人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。
此前,按照以往的慣例,進行交易的招投標項目交易流程中均存在“投標報名"環節。而設置“投標報名"環節和報名期限,由此可能致使投標報名不充分,投標人獲知招標信息較晚而錯過了報名時間。同時,容易泄露潛在投標人名單,易導致串標、圍標和勸阻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等行為的發生。“招投標"是體現公平公正、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,反映投資吸引力的重要指標之一。取消投標報名,也對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。
近日財政部下發《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 》(財庫〔2019〕38號) ,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,重點清理和糾正:
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、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,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、名錄庫、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,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;
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、注冊,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,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;
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、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,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;
除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,要求采購人采用隨機方式確定中標、成交供應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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